一、基本常識類
1.碳達峰: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長,達到峰值之後再慢慢下降。
2.碳中和:到2060年,針對排放的二氧化碳,采取植樹、節能減排等各種方式全部抵消。
3.“三個治汙”方針:精准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
4.汙染防治三大保衛戰:藍天保衛戰、碧水保衛戰、淨土保衛戰。
5.化學需氧量(COD):在一定條件下,用一定的強氧化劑處理水樣時所消耗的氧化劑的量,以氧的毫克/升表示。
6.生化需氧量(BOD):在一定期間內微生物分解一定體積水中的某些可被氧化物質,特別是有機物質,所消耗的溶解氧的數量。
7.懸浮物(SS):懸浮在水中的固體物質,包括不溶于水中的無機物、有機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汙染程度的指標。
8.氨氮:水中以遊離氨(NH3)和铵離子(NH4+)形式存在的氮。
9.氮氧化物:只由氮、氧兩種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常見的氮氧化物有一氧化氮(NO,無色)、二氧化氮(NO2,紅棕色)、一氧化二氮(N2O)、五氧化二氮(N2O5)等,其中除五氧化二氮常態下呈固體外,其他氮氧化物常態下都呈氣態。作爲空氣汙染物的氮氧化物(NOx)常指NO和NO2。
10.二氧化硫(SO2):又稱亞硫酸酐,是最常見的硫氧化物,硫酸原料氣的主要成分。二氧化硫是無色氣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是大氣主要汙染物之一。
11.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汙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汙染物的憑證。
12.環境影響評價: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汙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13.PM10:大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顆粒物,也稱爲可吸入顆粒物。PM10長期累積會引起呼吸系統疾病,如氣促、咳嗽、誘發哮喘、慢性支氣管炎、慢性肺炎等。
14.PM2.5:大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顆粒物,也稱爲可入肺顆粒物。雖然PM2.5只是地球大氣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組分,但它對空氣質量和能見度等有重要的影響。PM2.5粒徑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質且在大氣中的停留時間長、輸送距離遠,因而對人體健康和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更大。
15.TSP:大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于或等于100微米的顆粒物,也稱爲總懸浮顆粒物。TSP和PM10在粒徑上存在着包含關系,即PM10爲TSP的一部分。
16.空氣汙染指數(API):將常規監測的幾種空氣汙染物濃度簡化成爲單一的概念性指數值形式,並分級表征空氣汙染程度和空氣質量狀況,適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氣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空氣汙染的汙染物有:煙塵、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懸浮顆粒物(浮塵)、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等。
17.固體廢物: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抛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並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现有產品質量標准,不會危害公衆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程序認定爲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18.工業固體廢物: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19.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易爆、腐蝕性、反應性、傳染性等對人類有較大危害的廢物。
20.世界環境日:每月的6月5日。它是聯合國促進全球環境意識、提高政府對環境問題的注意並采取行動的主要媒介之一。
21.環境管理體系:企業或組織內全面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它包括爲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機構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還包括組織的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等管理方面的內容。
22.環境因素:一個組織的活動、现有產品和服務中與環境或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23.重要環境因素: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環境因素。
24.環保設施:環保設施是治理工業、商業及服務行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並對環境造成影響的物質,使其達到法定要求所需的設備和裝置,以及環境監測設備。
25.輻射:能量以電磁波或粒子(如阿爾法粒子、貝塔粒子等)的形式向外擴散。自然界中的一切物體,只要溫度在絕對溫度零度以上,都以電磁波和粒子的形式時刻不停地向外傳送熱量,這種傳送能量的方式被稱爲輻射。輻射之能量從輻射源向外所有方向直線放射。
26.輻射源:能發射電離輻射的物質或裝置。從廣義上講,凡能釋放各種電離輻射的物質或裝置(如宇宙射線)均可視爲輻射源。但習慣上用于γ探傷、放射治療和輻射加工等的放射性深度較高的輻射源稱爲輻射源。
27.大氣汙染:大氣中一些物質的含量達到有害的程度以至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對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現象。
28.水體汙染:人類活動排放的汙染物進入水體,引起水質下降,利用價值降低或喪失的現象。
29.土壤汙染: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汙染物通過各種途徑進入土壤,其數量超過了土壤的容量,從而使土壤的結構、組成及功能等發生變化,導致土壤的自然功能失調,土壤的環境質量惡化。
30.環境噪聲汙染: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准,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31.汙染物排放標准:是對向環境排放汙染物或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等做的限制性規定。排放標准適用于法律允許的、向環境排汙的行爲,是對環境汙染源實施監督、管制的重要依據,是判定汙染源排汙行爲是否合法的“准繩”。
32.循環經濟: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爲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爲原則,以低消化、低排放、高效率爲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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