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3
遼甯省有色金屬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遼甯省有色金屬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遼甯地區有色金屬工業科技人員自願組成的群衆性學術團體,是一支不以盈利爲目的,旨在協助黨和政府推動有色金屬事業發展的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爲全省。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有色金屬學會、遼甯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遼甯省民政廳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本章程使用會長或理事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遼甯省沈陽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密切結合我省有色金屬工業生產建設的需要及其相關學科的發展趨勢,組織開展各種學術活動,促進科技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2、承接遼甯省有色金屬行業技術(成果)鑒定和評價。
3、承接遼甯省有色金屬行業技術標准和規範的組織制定工作。
4、遼甯省有色金屬行業准入審查;行業資質認定。
5、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了解世界有色金屬科技動態。
6、組織科普活動,大力普及有色金屬科學知識。
7、培養和推薦科技專業人才,推動繼續教育工程,並采取各種方式幫助在職科技人員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和外語水平。
8、編輯出版《有色礦冶》期刊。
9、開展咨詢服務、學術和技術成果推廣(轉化)工作。
10、承接向有關部門提出發展有色金屬工業建議及技術咨詢報告工作。
11、協助辦理備會員單位和有色金屬科技工作者提出的服務事項。
12、發展學會會員,加強學會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接受團體和個人會員,以團體會員爲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從事有色金屬及相關工業,具有工程師、講師、技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取得硕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2、 高等院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曆),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有色金屬科技工作者。
3、 中等技術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曆),從事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
4、 從事有色金屬事業並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團體會員提出申請,經學會秘書處初審合格,最後經學會理事會研究批准。
2、 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會員或會員單位介紹,學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再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加學會組織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3、 有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的優惠權。
4、 遵守學會章程。
5、 執行學會的決議,完成學會委托的工作。
6、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可以聲明退會。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爲,經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1)警告;
(2)通報批評;
(3)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4)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1)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2)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信息,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档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根據《遼甯省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示範文本》制定大會制度。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3)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4)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5)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6)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7)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8)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9)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七條第(1)、(5)項的表決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根據《遼甯省社會團體理事會制度示範文本》制定本會理事會制度。其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7)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8)制定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9)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且爲單數;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換屆工作中酝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業務主管單位等方面意見,主動與業務主管單位溝通;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爲專職;
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爲失信被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爲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會長(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爲,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監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三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挂靠單位資助。
3、 學會舉辦的各項業務收入。
4、 個人或團體捐贈。
5、 企事業單位捐贈。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收費標准
1、 個人會員會費標准爲500元/人年。
2、 學會理事單位同時任《有色礦冶》理事會副理事長單位的會費標准爲50000元/年。
3、 其他單位會費標准爲10000元/年。
第三十八條 本會收入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單位會員進行營利。
第三十九條 本會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档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四十八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爲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衆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准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開的第 8 屆 1 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權所有:遼甯省有色金屬學會 網站建設:中企動力 沈陽 京ICP證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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